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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肖洒:从法律角度看币圈安全丑闻

苹果版imtoken 2023-08-13 05: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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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士吐槽,成都某链科技公司CMO高某利用代公安机关保管的虚拟货币做空比特币(难以置信,这么大的牛市,还能赔钱,这是何等“聪明”的机会主义者都可以(失误)),造成数亿元的巨额损失,后被四川某地警方拘留。 高现在深狱中。 这位法学大师将为自己的错误付出N年的青春代价。 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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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士吐槽,成都某链科技公司CMO高某利用代公安机关保管的虚拟货币做空比特币(难以置信,这么大的牛市,还能赔钱,这是何等“聪明”的机会主义者都可以(失误)),造成数亿元的巨额损失,后被四川某地警方拘留。 高现在深狱中。 这位法学大师将为自己的错误付出N年的青春代价。 作为同为法学院出身、涉足区块链行业的莎姐,将就此次事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警醒从业者,不要被“聪明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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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涉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

据悉,成都某连锁科技公司在plustoken案中一举成名。 莎姐后悔没有接手,因为她不认同嫌疑人家属的清白诉求,否则早就成为炙手可热的网红了。 言归正传,涉案资产的法律性质取决于两个关键点:一是本案控告的罪名是什么,是否侵犯公私合法利益(简言之,是否损害个人利益或个人利益)。国家经济秩序); 到哪一步了,是已经判断出来了,还是正在调查中。

我们先来看收费。 涉币案件的事实依然可以通过电子证据清晰还原。 罪名基本上有两种:诈骗罪,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或第266条的诈骗罪。 萨姐在其代理的广东各地早期案件中,这两项罪名比较普遍,主要是受骗群众举报,结案后资金或财产返还给被骗人; 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是刑法第224条之一。 考核的是项目方的晋升方式,是否有“带头人”、“团队薪酬”和“金字塔结构”,主要看公安机关接到相关线索并予以打击。 由于本罪维护国家经济管理秩序,没收财产上缴国库。 在本案中,高某的行为被网友揭露为后者,但莎姐认为,鉴于成都一家连锁企业擅长寻找行业内的各类犯罪线索和取证技术,其所服务的案件可能不仅是后一种作案,但也可能是前一种作案,后续案件有待解密。

再来看看刑事诉讼程序。 众所周知,没有人可以不经过审判就给一个人定罪。 也就是说,在法庭宣判之前,每个人都是无辜的。 即使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资产被查封冻结移交科技公司保管,资产仍属于原所有人,不属于占有人。 在组织、领导传销罪中,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二审判决)前,统一保管的虚拟货币为原权利人合法所有,不属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在欺诈案件中,没有争议。 自始至终,虚拟货币等财产均归原权利人所有(为便于统一归还,办案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虚拟货币统一管理.也是正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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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高某将如何判刑?

由于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证据还没有收集到,很多材料都处于保密状态。 吃瓜群众很好奇。 高材生最后要判多少年? 莎姐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解释。 其实这取决于他转出的虚拟货币归谁所有,以及虚拟货币本身不同的法律定性。

目前,网上传出四川某地警方涉嫌挪用国有资产被捕,东北某地警方也正在取证涉嫌诈骗。 讨论:

(一)如果是Plustoken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立案并作出生效判决的,没收的虚拟货币应当上缴国库。 因此,本案涉及的虚拟货币,无论是法律认可的虚拟财产比特币、以太坊,还是被视为境外法定货币的USDT,以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狗狗币,其所有权均已转移至状态。 因此,如果高某的公司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资产,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国有资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腐败”。 不是新闻里说的挪用国有资产罪,我国没有这种罪。 贪污罪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仍保留死刑的罪名之一。 腐败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特别惨重。 考虑到本案3亿+的金额,以及严重影响办案机关正常办案的后果,萨姐认为usdt被骗了判刑,一旦构成贪污罪,高某将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年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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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诈骗案件,无论案件是否生效判决,被查封、冻结的数字资产仍属于原权利人。 因此,高某行为的定性会发生变化。 高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他人在公司保管的财物,依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虽然高某并未直接侵占公司财产,但此前学术界和司法界存在争议。 周广全先生的一篇文章为大家解开了困惑。 快递员在途中侵吞财物。 虽然该财产不属于公司所有,但仍按职务侵占罪实施。 量刑。 因此,如果高某的数字资产涉及诈骗案件或案件尚未结案,其行为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处理,而应选择不判处死刑的挪用公款罪。 金额3亿+,刑期基本10年,最高无期徒刑。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关系。 在讨论本案时,本队律师也提出了一个观点,认为高某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贬值,可以依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 确实,牛市中的虚拟货币凶猛如虎,3亿+瞬间蒸发,造成他人财产大幅贬值usdt被骗了判刑,可以定性为故意毁坏财产罪。 一次行为实施两项以上犯罪,是典型的“想象中的共同犯罪”。 我国的处理方式是“从严从重”,即选择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因此,这项罪名被前两项重罪吸收,估计不会出现在以后的判决中,但可能会引用法官的推理。

(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客观地说,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都具有财产价值。 一些虚拟货币没有公平价格,甚至在法律上将其视为一串数据字符。 如果高某运营的虚拟货币中存在中国法律不认定为虚拟财产的部分数据,那么高某的行为可能触犯了刑法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但需要注意的是,高某的行为是如何操作的,他是绕过公司的防火墙,还是绕过办案民警的电脑监控措施,进行某种系统操作,为所欲为,还是直接登录自己的账号在交易所进行交易。 操作。 前者构成本罪,与前款罪一并处罚; 后者未经监控直接登录交易账户的,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最终刑期很可能是10年+。 他可能被控多项罪名,重点是职业占有权、挪用公款和计算机犯罪。 也有可能被列为诈骗罪数罪处罚,最终执行刑期漫长而痛苦。 至于大家关心的单位犯罪问题,根据莎姐的观察,没有证据表明是集体决策等等,目前对于一个犯罪的处罚概率是按照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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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刑事守法的必要性

帮好人抓坏人的人,自己也会变成坏人。 唯有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 高先生出国留学,取得法学学位,帮助办案机构处理涉案财物。 他应该对中国法律的刑罚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了解。 这样的人,还是可以去冒险的。 读者可能会说,因为金钱太诱人了,是的,暴利会让人迷失自我,但我们不能靠道德这根软绳来束缚人的贪婪欲望。

这就要求企业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如何防止核心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违法犯罪? 这个话题已经被忽视了很长时间。 与研发迭代相比,中国公司通常更关心销售业绩。 他们很少像李嘉诚先生那样,根据自己律师的判断来签署文件。 当然,社会在发展,光靠律师的忠诚度是有漏洞的。 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防止大家出问题。

由于国内刑事合规尚处于探索期,纱姐引用了日本著名律师滨部阳一郎的七个步骤供读者参考:(1)制定合理的合规基准和程序,预防犯罪; (2) 选任 (3) 授权和委任注意事项; (4) 对必要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和通报; (五)建立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六)纪律处分的确立 (七)制定防止同案犯罪的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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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国国情和法律实际,萨女士认为中国企业至少要具备以下刑事合规要求:(1)建立规章制度,建立全面制衡的内部控制体系; (2)设立合规岗,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 (3)建立高科技授权系统,采用加密技术严格控制每一个业务入口,对所有接触财物的环节进行监控; 普通员工进行宣传培训; (5) 有自下而上的举报制度,让员工提供线索; (六)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及时移交犯罪线索; (七)审查和修订公司内部控制 (八)建立留痕机制,自证企业清白。

写在最后

在链圈、币圈、矿圈的博弈中,站在蔑视链顶端的是链圈,从事链安全的企业也成为合法合规的标杆。 然而,一起惊天守盗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或许,高某一开始并没有作案的打算,发现漏洞后也没有抵挡住诱惑。 飒姐认为他还小,不应该判他过重的刑罚,应该按他的罪名来处罚。

任何时候,对人性之恶的禁制都不能放松。 我们允许欲望存在,但不能让欲望变成恶念,进而变成伤害。 这个案例也反映出办案团队急需区块链等技术人才,借用外部鉴定机构和取证机构的风险依然存在(当然,任何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 同时也反映出初创科技公司内控经验的匮乏。 合规性并未渗透企业主的心理。 现在弥补还为时不晚。 对于网络安全行业,我们还是要鼓励和支持,不能因为一个人就掀翻了整艘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