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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的代价——从一起刑事案件谈犯罪风险

imtokenapp 2023-01-17 03: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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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公众号文章聊一聊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刑事犯罪风险。 我们以故事的形式展开。 一个在校学生涉嫌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故事。 故事从一名在校学生意外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开始。

2020年9月上旬,学生接到陌生人打来的电话。 有人告诉她,只需要提供银行账户,在指定平台注册账户,帮助购买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即可获得2%的佣金,每天都可以领取。 500-1000元的佣金。 挂断电话后,学生收到了一条操作短信。 学生虽然不相信,但还是好奇的跟着短信看了过去。 果然,他的银行账户收到了2.7万元。 该学生按要求在火币网购买了一种名为USDT(中文名“泰达币”)的假币,然后根据短信提示将泰达币发送至指定链接,很快该学生的注册账户就收到了泰达相当于佣金金额的2%。 学生在火币交易泰达,获得佣金。

就这样,学生的一部分业余时间经过这样的反复操作,获得了不同数量的佣金。 公安机关找到她时,学生累计提成金额近6000元。 拘留通知书中所指的罪名是涉嫌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

1、什么是涉嫌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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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故意窝藏、转移、代购、代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学生为何涉嫌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学生收到的钱是他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 联系学生的人使用虚假的海外手机号码联系学生,获取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然后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诈骗,而诈骗的方式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 “有人打电话或发短信通知,家里人涉及贩毒、车祸或卖淫,需要赔多少钱……”现实中,确实有人接到类似电话甚至打款后汇款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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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中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用来套取诈骗资金,然后要求学生通过虚拟账户购买虚拟货币,再要求学生将虚拟货币转入指定链接。 通过这样的操作,不法分子将骗取的资金安全洗白。 而且,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只有学生的银行账号是真实的,其他所有号码和信息都是虚拟的,而且大部分服务器端都在国外。

3. 为什么要找学生?

如上所述,银行账户必须是实名和真实的。 一旦被骗者发现自己被骗并报警,公安机关会先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然后找到银行卡的主人,然后顺着线索进行。 但根据目前的技术手段,大部分调查只能停留在学生阶段,无法核实其他人员,因为信息是虚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窝藏、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必须构成犯罪。建立在上游犯罪的前提下。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作出判决,但如果查证属实,不影响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因此,即使上游犯罪犯罪未处理的,只要查证属实,可以直接认定为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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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学生是否构成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是否会被判刑?

学生是否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核心问题是学生主观上是否“知道”。

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观知晓方面,即必须知道隐匿、转移、代购、代销犯罪所得和所得所得。其他人的,或以其他方式隐藏或隐藏的。 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知道,即使实施了相应的窝藏、转移、代购、代销等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必须有现有证据证明,即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明其知情的证据。 应当知道,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推定嫌疑人知情,是一种推定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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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学生是否构成影响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核心。 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式骗取泰达币判刑,侦查机关到学生面前时,学生的讯问(询问)笔录基本可以确定学生知情。 如果同学们知道了,被认定为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可能性一定很大。

同时,除了《刑法》第3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隐瞒、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所得”,因上游犯罪涉及电信诈骗,必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依照下列规定之一处罚:谁转移、兑现入、提取现金,以隐匿、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过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编。 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 1.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手段,协助财产转换、转移的; 2. 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 3.多次使用或使用多张非身份证明开立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多次使用遮挡摄像头、伪装等非正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提取现金; 4.向他人提供未持身份证件开立的信用卡或者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提现的; 5.通过手机充值或交易游戏点数,价格明显不同于市场卡等套现方式。 实施上述行为,事先串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者案件尚未依法判决,但已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学生会被判刑的概率很高,但刑期长短无法统一讨论。 隐匿罪、窝赃罪、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可以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17)第四条第十四项。

5.留给我们的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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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什么判刑,是否适用缓刑,只要判刑骗取泰达币判刑,学生的人生轨迹就会发生转折!

喊冤是不对的,因为确实有人被骗了。 但是,如果不能将实际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接受法律制裁,让学生等人物承担刑事责任,是否会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刑法的谦虚性能否体现?

学生特别是大学生如何提高法律意识和反诈骗意识? 如何杜绝十年贫困学生因无知而犯罪,如何避免大学生从校园走向监狱的悲剧?

要思考的问题太多,要解决的问题太多。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这种深深的痛苦一直存在,并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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